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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审核实习备案申请材料的提示

各律师事务所:
    近期,我会发现个别人员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备案申请表》中,提交虚假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同时根据第四十条之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由协会视情况给予相应行业惩戒。
    为加强实习人员管理工作,严把行业入门关,协会特提示各律师事务所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审核实习申请材料,切实杜绝各类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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