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武汉普法律师网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13720109001
Logo
新闻分类
联系方式
电话:13720109001
手机:13720109001 胡律师
E-MAIL:874131212@qq.com
网址:http://www.whpfls.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山河大厦40楼
详细内容 Home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涉外婚姻 >> 详细信息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2150次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离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工作空间的不断扩大,涉外婚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可是由于生活方式及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生活中可以会产生摩擦,甚至导致离婚。那么,涉外婚姻到底如何办理离婚呢?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由于涉外婚姻的双方教育背景差异,语言文化差异,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差异,以及功利思想等非感情因素的影响(比如:有的为了取得外籍身份,有的为了出国找工作挣钱,有的为了把子女带出国外等原因而在“中介”的撮合下迅速相识、相恋直至登记结婚),在诸多差异矛盾难以调和、功利目的不能达到时,离婚则成为必然。涉外离婚在法律上有特别规定,在处理程序上更复杂,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慎重,从而导致办理起来时间过长,有的两年、三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当事人深受其累,叫苦不迭,给当事人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如:购买处置房屋、车辆等财产,遇到合适的结婚对象没法及时登记等。
 
那么,为什么涉外离婚这么难呢?笔者以所代理的沈阳涉外诉讼离婚案件略谈一下体会。笔者认为,若涉外婚姻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且均能在国内或国外办理的情况下,与国内离婚无异并不存在难的问题,涉外离婚难就难在一方因无确切联系方式无法送达,或者一方恶意拖延对抗积极设置阻碍,或者国外一方同意但一方或者双方不方便回国办理,或者是双方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而国外一方不配合等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之所以办理起来比较难,主要是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与国内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不同。
 
关于送达:
 
国内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涉外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单从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上看,涉外程序就比国内普通程序多了十五天的答辩期,并且,对于涉外程序被告是可以申请延期的,通常情况下只要理由正当,我国法院都会准许,这一方面是慎重,另一方面也是涉外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事实上,并非只差了十五天,因为实际送达时,国内可以采取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取、快递或其他途径处理,而涉外除国家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等约定外,有的国家未必承认邮寄送达,此时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那么,被告“收到”这个送达的起算点可能远远超过三十天的答辩期,笔者处理的案件中,三个月以上的占多数。
 
特别是在无法查找通知涉外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需要公告送达,国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二个月视为送达,而涉外程序需要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视为送达。
 
关于判决生效:
 
对国内判决上诉期是15天,而涉外判决的上诉期是30天。且在上诉期满后,为了得到外方当事人国家的认可,通常我们还要为其开具生效证明。
 
二、涉外离婚案件的办理程序繁琐且无明文法律规定。
 
仅以沈阳地区为例:
 
在前两至三年时期,各个基层法院对送达形式要求不一。如和平区法院可以按提供的地址直接邮寄,再以邮寄结果确定下步工作,而沈河区法院则需要转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总之没有统一标准。
 
最近笔者发现,各基层法院日趋严格,基本上采取了沈河区人民法院的作法。甚至有的主审法官也不知道如何操作为好,或者问有审判经验的老同事,或者向沈阳中级法院、辽宁省高级法院请示,而两级法院的回复也没有统一,让办案法官无所适从,当事人和律师也很迷惑。
 
而对于审理过程中,国内普通离婚案件,基本上开庭后会较快下达,通常不超过一个月。而涉外离婚,却需要报至沈阳市中级法院审查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目前,法院事务繁多,办事人员不可能一事一报,可能会一批一报,也就是几件案件放到一起再报过去,或者是定期上报。上边审查、备案返回也是同样情况。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效率极低,多数案件没有三个月以上你是没法拿到判决的。并且,多数情况下无法预期。
 
三、涉外离婚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或客观原因造成。
 
一是,由于涉外离婚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要求公证、认证(中国公民在国外是公证),否则法院不承认授权效力。而办理公证、认证、邮寄等都需要相应时间。
 
二是,由于当事人,以国内一方女当事人居多,她们往往与对方长期分居不在一起生活,甚至是多年没有任何联系,导致其对涉外一方的住址情况无法掌握,或者与结婚时提供的地址不一致等情况,在此情况下,给法院送达带来难度,造成时间延长。
 
基于以上情况和当前我国女性一方外嫁情况较多,为了有效维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完善法律规定,由最高审判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对涉外离婚案件调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以规范涉外离婚案件的审理。如:对于涉外的功利性离婚案件,双方在一起同居时间较短的,双方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的,案情简单没有财产、子女抚养纠纷的,男女年龄差距较大的,特别是几种情况重合的情况等,可以在查明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一次性判决离婚。不宜也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稳定的一般离婚案件判决原则出发,采取第一次起诉至法院不判决离婚的作法。同时,在送达程序等方面应与时俱进,客观认识当前通信、互联网技术发达,我国与众多国家司法协助条约越来越多的实际,改变送达的方法和程序,以期更适合社会实践,更有利于保护和实现公民的涉外离婚自由。如一位涉外委托人所言:让他(他)们早日脱离苦海,开始新的生活。

上一篇: 论国际私法上涉外离婚的管辖权冲突问题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武汉普法律师网(胡文彬) 版权所有     关键词:中国律师| 武汉律师| 武汉知名律师| 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鄂ICP备17002862号
电话:13720109001   手机:13720109001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山河大厦40楼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武汉债权债务律师武汉合同律师武汉房地产律师武汉法律顾问武汉法律咨询武汉离婚律师
收缩
  • QQ咨询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电话咨询

  • 13720109001

露玫鹿芦脥酶掳虏卤赂 42010202001421潞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