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意见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受涉故意伤害嫌疑人周xx的委托,指派胡文彬律师担任周xx涉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经阅卷及向嫌疑人周xx询问后,辩护人现对本案发表初步辩护意见:
周xx无犯罪行为。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周xx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
仅凭周x一面之辞,不能认定周x所受伤害是周xx造成的。
周xx受到周x伤害,被击晕,已报警,警方也制作了笔录。此时无周xx伤害周x的行为发生。
其后财xx与张宇阳返回周x住处,是为取帽了,不是为了伤害周x,没有故意伤害周x动机。
本案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二、周x有明显的虚假陈述
警方2021年2月21日对周x作笔录,周x称“周xx就停手了,之后周xx与张宇阳就离开了,我就打了110报警”-----周与张并未离开,而是在出警警官到了之后,才同120离开的。周x所述称“周xx与张宇阳就离开了”明显是假话。
其他的陈述很难认定为真。
三、周x的伤大概率自伤
周x与人发生多次冲突,多次因治安处罚事由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对他明显不利的事实,可能不利的结果面前,他有可能通过制造自己受伤达到逃避法律惩罚和陷害他人的目的的。
周x受伤的是右手第四手掌骨基底部骨折,他人打击致此骨折基本不可能,而如果周x自己拳击他人,拳头正面出击,第四手指遇硬物,则足可以致掌骨基底部受伤。
如果果真如此,而导致被他击打而受伤的周xx承担刑事责任,这岂不是放纵了坏人,冤枉了好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周xx没有犯罪行为,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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