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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无结算,判如所请

发布时间:2023-10-07   阅读:634次
 无结算,判如所请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⒛22)鄂 0112民 初 10886号

 

原告 (反诉被告 )∶ XX,男 ,1968年 5月 ⒛ 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XXXX。 公 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彬,北京市京师 (武 汉)律 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反诉原告 ):武汉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石马X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 ,19猊 年 10月 28日 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 区XXX 。公 民身份 号码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北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XXX,女 ,19” 年 11月 22日 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 (反诉被告 )XX与被告 (反诉原告 )武 汉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XX公司被告XXX、第三人X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⒛” 年 11月 1日 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彬,被告 (反诉原告 )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被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第 三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反诉被告 )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31万 元、保证金 30万 元并赔偿利`损失 (以 161万 元基数,按年利率 6%计 息,自 2019年 3月 20日计至 2020年 8月 19日 ,利 息为 23万元;以 LPR计 息,自 2020年 8月 20日 计至付清之日止,至 2022年 9月 1日 止期间为 12万元 、2、 判令被告XXX对保证金 3O万元本·急承担连带责任3、 判令被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反诉原告 )XX公司及被告XXX共同辩称,1、 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XXX的短信无法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原 告所称XX公司自认工程总价款 355万 元无事实依据。2、 原告至 今未依据合同第4条依据约定向XX公司提交结算材料、结算书和工程验收报告,双方未办理结算,XX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及 返还保证金。3、 案涉工程承包范围是 舛厂房综合楼 ⒈5层 ,羿、 绡楼不是本案工程承包范围,合 同约定本案所涉承包范围的工程包干价为 175万元,而 XX公司已向原告付款 ⒛2.1万 元,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包干价,且超额部分原告应予以返还。4、 案涉纠纷发生于原告与XX公司之间,杨 汉华虽为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 XX公司作为法人应独立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承担相应责任,因 此XXX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第三人XXX辩称,本人系武汉安居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XX公司)的 合伙人,全程参与了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装修工程的谈判、施工、结算、催款。从 ⒛16年到 ⒛”年在XX公司工程上前后投资了两百多万,被告XX公司一直拖欠装修款。综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 (反诉原告 )XX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161000元 (自 ⒛17 年 I月 I5日 起,按每 日⒛0元计算至⒛I9年 3月 31日 止 );2、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超付的款项 571000元 ;3、 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 (反诉被告 )XX针对反诉辩称,反诉人的反诉主张不成立。一、XX公司没有延误工期。合同约定 50天 工期,但XX 公司随后增加了工程量,双方协商延长了工期。即便有工期延误XX公司也无权追究责任,因 为其未按合同付《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第 4条 1约 定“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进场并进行施工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 30%作 为预付款 ”。即合同生效后,阳 光公司进场并进行施工之日,反诉人应付 175万 元的30% 即 ,.5万元给XX公司。而XX公司⒛16年 ⒓ 月 1日 正式进场开工,反诉人仅于 ⒛16年 12月 16日 才支付 5万元。工程的范围不止合同约定的范围,还包括增加的范围。2、 原告与反诉人多次结算工程款,结算中反诉人未提及工期延误及赔偿,证明无误工期事实。3、 如果存在工期延误事实,反诉人从未向原告主张过工 期延误及损失赔偿,现在诉讼时效已过。反诉人提出两反诉主张目的是为了拖延诉讼。综上,请 求法庭驳回反诉人的反诉主张。 

被告XXX对反诉辩称,无异议。 

第三人XXX针对反诉辩称,请 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 11月 ⒛ 日,XX公司(发包方、甲方 )与 XX公司 (承包方、乙方 )签订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 方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食品三路XXXXXX工程以包工包部分料的形式发包给乙方承接,承包范围为 γ厂房综合楼 ⒈5层 (见 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计划开工 日期为 ⒛16年 11月 25日 ,如甲方另行发出开工通知对本条约定日期有所调整的,则 以甲方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为准,总 工期固定不变。自开工之日起计算,乙方应在计划竣工日期:从开工通知之日起 50个 日历天以内竣工并交付验收。合同总工期为 50个 日历天,乙方应确保该工期的实现且该工期是 乙方在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如 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8小 时以内停水、8小 时以内停电、节假日因素对工期的影响后保证实现的工期,乙方不得以前述理由要求甲方顺延工期,不 可抗力因素除外 (如地震、泥石流、国家政策等 ,另 艹若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工程项目增加等乙方有权要求工期顺延。合同暂定包干总价为 1750000元 。本工程采用工程清单项 目价款包干方式。工程结算时若工程项目没增加或减少则包干总价不变,若有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则按实际增减项目价款计J总 价工程款支付方式:1、本合同生效后,乙 方进场并进行施工,甲 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30%作 为预付 款;2、 乙方进场后按施工进度 (完 成 1、 2、 3、 4、 5层施工的 SO%,并通过甲方的验收)再按合同暂定总价的乃%支 付进度款3、合同范围全部工程竣工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且书面签证后,乙方提交结算资料、结算书和 《工程验收报告》后,甲 乙双方办理结算。双方在办理完毕结算并对结算金额无异议,出 具经甲乙双方签字的 《结算报告》7天 以内,甲 方向乙方转账方式支付工程款,即 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10%款 项,并 返还乙方的保证金 3O万元 (该款项不计J崽 、 4、 工程总价款的35%在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每季度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 7%,共 计五个季度支付完毕;5、 乙方有义务在质保期内对甲方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进行免费维修及更换。甲方指派钱家利 (联 系电话:180O7151OO8)为 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乙方指派XX (联 系电话:13”TO%陇2)为 乙方项 目经理及驻工地代表,负 责合同的履行。合同签订之日起 3日 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300000元 ,以 到账 日期为准;甲方收到该款项后本合同生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尾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有罗XX的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处有XX的签字。-5~⒛16年 11月 21日 ,阳 光公司向XXX转账 300000元 。XX公司遂进场施工,施 工范围包括 2号 楼及 3号 、4号楼部分项目。XXX于 ⒛16年 12月 16日 向XX付款 50000元 ,于⒛16年 ⒓ 月 30日 向XX付款 20O000元 ,于 ⒛17年 1月 15日向XX付款 200000元 ,于 ⒛17年 1月 ⒛ 日向XX付款 100000元,于 ⒛17年 2月 ⒛ 日向XX付款 ⒛0000元 ,于 2017年 3月17日 向XX付款 1000o0元 ,于 ⒛17年 3月 ⒛ 日向XX付款100000元 ,于 ⒛17年 3月 19日 向XX付款 50000元 ,于 ⒛17 年 4月 1日 向XX付款 100000元 ,于 2017年 4月 21日 向XX付款 50000元 ……杨XX于 ⒛22年 3月 8日 向XX付款 10000元 。以上合计付款金额为 ”41O00元 。 

另查明,⒛16年 11月 13日 ,罗 XX与XXX成为微信好友。 ⒛16年 11月 21日 ,罗 XX向XXX发送微信文字 “ 保证金打了没 有,刚 下飞机 ” ,XXX回复“ 我现在在公司办点事,下 午帮你打过去 ”。2016年 11月 ⒛ 日,XXX向罗XX发送微信文字 “我想问一下消防过了吗,后 天过去我要不要带工人过去 ” ,罗 XX回复“ 明天杨总是不是约了你们王总的 ” ,XXX又说 “ 今天钱经 理打电话后天九点半见面,所 以我想带不带工人过来 ” ,罗 XX又回复 “ 后天吧,你们要和消防的见个面,谈谈进场的细节就进场 ”。 ⒛16年 12月 12日 ,XXX向罗XX发送微信文字“墙能不能砌呀 ”, 罗XX回复 “ 目前还不能 ” ,XXX又说“工作人都联系好了,那大概什么时候 ” 罗 XX又回复“我也冒得法,消 防是下个星期一过来看现场,看 完后你们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⒛17年 3月 2日 ,XXX向罗XX通过微信发送 《3号 楼生活区预算》,罗 XX回复 “ 收到,谢谢 ”。2017年 6月 7日 ,XXX向罗XX发送微信文字“今天验收辛苦了,一 点茶水意思一下 ”罗XX回复“不用这样,我 今天真是开玩笑的话 ” ;XXX又说“呵呵,我是真心的,再说你也帮我说 了不少好话,你对我没话说 ”及“ 还有你明天在不在,帮 我把账对一下,行 吗 ” ,罗 XX回复“可以 ”。⒛” 年 2月 ⒕ 日,XXX向罗XX发送微信文字“罗总,在吗?” 罗XX回复“的,有什么事吗?” XXX说“现在我遇到了一点麻烦事 ” ,罗 XX回复“怎么了?” XXX又说:“还不是跟XX那点事。现在XX欠我们的装修款一分钱也不给了而且把超市和宿舍强行收回去了并且到处说我倒差他们的钱,没办法我们只能起诉了他们,谁知道他们反告我们违约,还说多付了gO 多万给我们 ” ,罗XX回复“哪有这回事……” XXX又说 “ 真是闯倒个鬼了,我记得 2016年 12月 2号楼施工的时候由于你们消防原因工期以致延期后来又变更及增加工程量不可能按工期完成,后 来和你们协商工期顺延。”罗XX回复“工期顺延确实有这么一回事,但具体顺延多少天我确实是不记得了,好像是确保我们三月底前能进场入驻办公吧。” XXX接着说“是呀,而 且因为预付款不到位我总催你了。我还记得 ⒛17年 6月 所有的工程做完我们和你验收完后和你对过账,你把我们双方签字的结算单验收单等资料拿走说是给杨总看一下。” 罗XX回复“你给我后我就转给杨总去了啊,我记得当时好像工程款 3O0万 ,杨 总找我跟老钱商量最终决算出270万 。”XXX接着又说 “是的,后 来完工又增加 了34万 。19年再次对账工程款总决算 300万 这两次对 工程款都不含保证金也没提工期延误的事情 ’。罗XX回复 “ 保证金当然不能算到工程款里,后 来老板娘跟你怎么对的我还真忘了当时对的时候也确实没提工期延误的事 ” XXX又说 “ 因为所有的工程变更增加验收对账都是你我对接的,签字的原件资料也给了你。现在你又离职能不能帮我在法庭上作个证 ”。 2Ⅱ2年 7月 1日 ,XXX向XXX发送手机短信“你不用威胁我,做物流的人都不是怕事的人。关于账李ss、吴xx、杨xx、杨xx都已经跟你对得很清楚了。人要知足、见好就收。 凡事有个头,不 要无理取闹,不肯走。到时候想走你走不了,想脱干系却脱不了干系的。”XXX回复短信 “ 这个单子就是李ss那天对账的内容 ” ,XXX又回复短信“ 你可以联系杨xx、 杨xx对账。” 同日,杨xx向XXX发送短信“ 涂经理,我们最后一次正告你,你今天不搬出园区。我们就向工商、税务、公 

安治安、公安经侦、烟草专卖、供电局等部门实名举报你们多年了无证经营、偷税漏税、违反特业、敲诈勒索、违法用电的违法经营活动,并要求查处追责。我们都替XXX感到悲哀:认识你们这种无耻、无德之人并和你们做生意!工程、经营几年来你们应该做了工程 355万 、经营超市、招待所 ⒛5万共 ωo万、赚了⒛0万 吧 (当 然只要举报就会有相关部门查处认定的);包括工程款的偷税漏税及滞纳金、罚金应该不是个小数目吧,提醒你金额大了会追究刑责的。做人要有 良心,更何况现在是法制社会XXX的账跟你清楚明白!你 觉得他欠你的,你 可去法院告他你们想用断章截句的微信、视频进行敲诈!你们太无知了,真实烂人。早滚早无事!否 则后果不堪设想并自负;不 要自取其辱自已害自己。XX物业合伙人事业部 ”。 

还查明,⒛15年 8月 1日 ,xx公司与XXX签订 《装饰公司合伙合同》一份,约 定XX公司出资 35万 元,占 股比例 ⑴%; XXX出资 15万 元,占股比例 00%。 双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XX公司于⒛22年 2月 11日 经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XX系XX公司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约履行。 

关于XX公司所施工部分装修款的认定问题。

本院认为:一 、XX公司已实际接收并使用 了XX公司所装修的成果,且依据罗XX的微信记录可知,XX公司已取得了XX公司实际施工过程中的结算资料,但双方未能办理相关的结算事宜,该 结算不能的责任应由XX公司承担。且XX公司在使用该装修成果后,因其他主体的施工,以及时间久远,导 致无法对XX公司施工部分的价款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不能的责任亦应由XX公司承担。二、 XX公司虽对XX公司主张的装修款结算价为 355万 元予以否认;但XXX于⒛22年 7月 1日 告知XXX与杨xx进行对账而杨xx在向XXX发送的短信中表示工程款为 355万 元。基于前述第一点理由,XX公司如呆否认该结算价款,应 当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因为XX公司持有XX公司施工过程中结算资料原件,如果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XX公司,显然XX公司无法完成该举证义务。故本院认定XX公司所施工部分装修价款为 355万元。至于XX公司否认罗XX的微信记录的意见,因该微信记录完整,可以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且并无明显的偏袒一方的情形。XX公司主张XXX与罗XX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但并无证据证明且微信记录中所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仅为正常的商业洽谈及工程推进的沟通,而 罗XX又是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XX公司的签约代表,其所述内容与其身份相符,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关于XX公司是否存在工期违约的问题。依据罗XX的微信记录可知,双方约定的工期为 20I7年 3月 月底,实际验收的时间为2017年 6月 7日 。但XX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因消防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事实;且依据XX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可知XX公司存在迟延付款的事实,此种情况下XX公司依约有权顺延工期。故本院对XX公司主张XX公司存在工期逾期的事实,不 予认定。 

基于上述认定 的事实 ,XX公司拖欠XX公司装修款13090OO元 (3ssOO0o元 咆⒉10O0元 ),并 负有返还保证金 3oOOOo 元的义务。XX作为XX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在XX公司已注销的情形下,有权向XX公司主张装修款债权。故本院依法支持XX公司向其支付装修13O9o00元并返还保证金 3oooo0元 ;至 于 -10~XX主张的利息损失部分,因 无法确定XX公司实际向XX公司交付装修成果的时间,且守约方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之义务。另虽双方合同约定保证金无息返还,但XX公司迟延返还该保证金亦对XX公 司实际产生资金 占用之损失。故本院酌情支持 以1609000元 为基数,自 本案中证据中XXX最早向XXX主张该权利之时 (⒛22年 7月 1日 )起算,按照一年期 LPR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超 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XXX以其个人账户收取保证金 300000元 ,应当对该保证金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 (反诉原告 )武汉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反诉被告 )xx支付装修款 1⒛9000元及返还质保金 3OOO0O元 ,并支付利息 (以 16OgOO0元 为基数自⒛22年 7月 1日 起按照一年期 LPR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二、被告XXX对被告 (反诉原告 )武 汉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返还保证金 3O000O元 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 (反 诉被告 )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 (反诉原告 )武汉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J急 。 

案件受理费 22440元 ,由 原告 (反诉被告 )XX负担 3犯5 元,被告 (反诉原告 )武 汉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8915元 反诉费 铌60元 ,由被告 (反诉原告 )武 汉XX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 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员  柯 尊 杰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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