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武汉普法律师网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13720109001
Logo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电话:13720109001
手机:13720109001 胡律师
E-MAIL:874131212@qq.com
网址:http://www.whpfls.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山河大厦40楼
案例详情 Home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行政诉讼 >> 案例详情

[行政诉讼] 合同诈骗50万元,判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0-10-26   阅读:2061次
 合同诈骗50万元,判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202刑初210号
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xx,男,,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文彬,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及其辩护人胡文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韩XX虚构其承接了黄冈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事实,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祝某发送该项目的报价单,骗取祝某的信任。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韩XX与祝某的女婿吴某签订了一份黄冈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合作协议》,骗取祝某工程保证金50万元后失去联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韩X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左右,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合作协议、转账凭证等书证;证人周某、蔡某、朱某、詹某、吴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祝某的陈述;被告人韩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韩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韩XX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系初犯、偶犯;2.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3.在与被害人接触的初期并没有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4.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公诉机关没有充分考虑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韩XX于2018年1月11日收到被害人祝某的50万元保证金后,于当日将其中的3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另汇给其与吴某签订合作协议时的担保人蔡某10万元,其余5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蔡某处追回赃款10万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祝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韩XX系初犯,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针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不影响被告人韩XX的定罪量刑,应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述量刑情节,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韩XX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韩XX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祝某经济损失四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拥军
人民陪审员  吴传宇
人民陪审员  胡延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肖雨蝶
 

上一篇: [刑事辩护]邱某故意伤害,检察院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下一篇: 【经济合同】车位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案
武汉普法律师网(胡文彬) 版权所有     关键词:中国律师| 武汉律师| 武汉知名律师| 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鄂ICP备17002862号
电话:13720109001   手机:13720109001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山河大厦40楼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武汉债权债务律师武汉合同律师武汉房地产律师武汉法律顾问武汉法律咨询武汉离婚律师
收缩
  • QQ咨询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电话咨询

  • 13720109001

露玫鹿芦脥酶掳虏卤赂 42010202001421潞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