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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故意伤害 邱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10-21   阅读:1677次
 检察院建议刑2-3年,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邱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17刑初637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女,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胡文彬,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9〕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红兵、张文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文彬到庭参加了诉讼。2020年1月24日,因湖北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本案中止审理。同年4月8日,武汉市解除离汉通道管控后,本案恢复审理。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张某1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矛盾,张某1来到邱某某与儿子居住的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韵园小区三单元二楼家中后,与邱某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儿子张某2见其父亲殴打母亲,便拿起金属玩具“金箍棒”打其父亲,张某1便捉住儿子张某2进行殴打,邱某某担心儿子张某2因右小耳畸形术后受到伤害,上前拉扯张某1,但未能制止。邱某某拿起事先藏在床头的水果刀朝张某1背部连刺三刀,后邱某某将张某1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造成张某1胸壁穿透创、双肺裂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胸腔积气、左侧背部胸壁积气、右侧胸腔少量积气。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邱某某获得了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
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同时辩解称其是为制止小孩被伤害,才持刀刺伤张某1,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某1不断纠缠和殴打邱某某和小孩,其行为符合行凶的行为特征,邱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免予处罚。2.本案系因家事矛盾引发,被告人事后主动送张某1就医,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邱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3.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与张某1案发时系夫妻,二人于2010年2月28日生育一子张某2,其右耳系先天性耳畸形伴听力损害。2018年4月、9月和2019年5月,张某2三次在武汉民生耳鼻喉专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2019年6月5日出院。
邱某某与张某1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案发前处于分居状态。2019年7月2日晚,二人多次在两处房屋内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并约定次日办理离婚手续。7月3日凌晨1时许,张某1来到邱某某与张某2居住的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韵园小区三单元二楼,采取打电话、敲门、用小石子砸窗户等方式欲进入室内,邱某某均未开门和回应。邱某某报警后,处警民警始终未能找到事发地点,遂对张某1电话劝说警告。邱某某又向张某1之母张某4打电话求助均无果后,邱某某从厨房取出一把单刃水果刀藏在手中并打开大门,张某1进屋后即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将邱某某逼入卧室,打其耳光。邱某某被打后未立即持刀反抗,顺势将水果刀藏在床头。张某2见母亲被打,遂持玩具金箍棒打张某1背部,张某1随即一手将张某2按在床上,用腿跪压其双腿,同时用右手握拳击打张某2的臀部。邱某某为防止张某2术耳受损,便徒手上前制止,制止无果后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1背部连刺三刀,其中两刀刺入胸腔,致其右肺下叶上段裂伤1.5厘米、深度0.5厘米,左肺舌页上段裂伤1厘米、深度0.5厘米。张某1受伤后,邱某某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1送至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阳逻院区救治,张某1住院治疗12天后出院。经法医鉴定,张某1主要损伤为胸壁穿透创、双肺裂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胸腔积气,左侧背部胸壁积气,右侧胸腔少量积气,其肺破裂行手术治疗之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胸腔积气、胸壁穿透创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当日,张某1的亲属宋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当晚21时许,邱某某在韵园小区住所被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陈述了事发经过,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1日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年8月27日,邱某某与张某1办理了离婚登记,邱某某放弃其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对张某1的赔偿,张某1出具谅解书,请求对邱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宋某于2019年7月3日10时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月31日立案侦查。
2.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3.证人宋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19年7月3日凌晨2点多我嫂子(张某1的妈妈)打电话给我说,张某1被他老婆邱某某用刀捅了,已经送到阳逻中山医院了。我赶到中山医院九楼,张某1正在抢救,直到早上六点半才转到七楼重症监护室,医生在张某1后背取出一把刀头,我就带着这把刀头来派出所报警了。他们两人是夫妻,两个月前因吵架分居。在医院听邱某某说,当时张某1打他们的儿子张某2,她才拿刀捅了张某1。听张某2说是他妈妈邱某某骑着电动车带张某1和他去中山医院的。
4.证人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9年7月2日晚上,我父亲张某1来到我与母亲居住的韵园小区,父亲当时想在韵园小区睡觉,我母亲不愿意就离开了家。父亲等急了就带我出去找母亲,在武商量贩附近碰到了母亲,三人就一起回了城市广场的家,我与母亲待了一会就回了韵园小区的家。到家不久,我父亲又来韵园小区找我母亲,我母亲不敢开门。我父亲就拿石子扔我家窗户,我母亲就给我奶奶打电话,让我奶奶劝一下,但是我奶奶不管我们。我母亲实在没办法就报了警,警察警告了我父亲之后我父亲就走了,当时好像是凌晨零点左右。过了一会我父亲又来我家继续敲门还用脚踢,并用手电筒朝家里照。我母亲实在没办法受不了骚扰就准备去开门。开门前去了厨房,她将一把粉红色外壳的水果刀用黄色毯子包裹起来拿在右手上,然后用左手将门打开了。我父亲一进门就用手指着我母亲开始骂,我母亲被逼着往后退,一直退到了卧室,父亲将母亲逼到卧室后开始打她耳光,我记得至少打了两耳光,最后一耳光将我母亲打到床头坐下了,我母亲就顺势将右手拿的水果刀藏在床头。我见我母亲被我父亲欺负,就拿起我的玩具金箍棒打我父亲,他就用左手将我按在床上,用脚压住我双腿,并用右手握拳头打我屁股,我的屁股到现在大约痛了一个月,我的背部被我父亲按伤了,青紫了。因为我肋骨取了三根,被我父亲按在床上时,感觉手术部位非常不舒服。我紧紧闭着眼忍住疼,当我睁开眼感觉父亲停止对我殴打时,他背部已经受伤了,我母亲手中拿着之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后来我母亲将我父亲送去医院。他们关系非常不好,经常吵架,也会打架,曾经都受过伤。
5.证人张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与邱某某一家是很多年的邻居。2019年7月3日凌晨,有人用石头砸我家玻璃,我起床查看,发现是邱某某老公张某1在一楼向二楼邱某某所住的房间扔石头,不小心打到我家窗户上了。听楼上吵得很凶,太晚我没有出门劝架。后来我看到邱某某骑着摩托,前面带着他儿子,后面带着她老公离开了小区,第二天才知道是邱某某将她老公捅伤了。2017年,张某1以邱某某不理他为由骂了她几个小时,还有一次我见到张某1赤手空拳打邱某某,被我拉开了,这种情况很常见,每年都会打几次架。还有一次,邱某某不在家,张某1的母亲买菜回家晚了,没有弄饭,张某1就骂他母亲,将热水瓶、电饭煲、锅等全部砸了,我劝他说要报警他也不怕。我觉得张某1有点神经病,脾气很暴躁,经常喜欢骂人。他一直在家不做事,没有固定生活来源,这可能是矛盾来源,邱某某一个人赚钱带小孩很辛苦,张某1好像没给什么生活费,这是我从他们吵架的话语中听到的。
6.证人姚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邱某某的邻居,两家相距100米左右。邱某某和张某1从2017年或者2018年就开始不断吵架,每次吵架经常以邱某某跑开报警而结束,每个月肯定会吵架大闹,他们夫妻二人在我们小区属于那种扰民的家庭,打扰附近邻居的正常休息,每次主要是听到张某1骂邱某某,有段时间邱某某根本不在家,张某1也一个人在家自说自话骂人,我猜可能是打电话,每次至少骂一个小时。他们关系不好人尽皆知,邱某某曾经说很想离婚,但因为孩子很可怜忍着,她的孩子有生理缺陷,有一个耳蜗是没有的,需要大笔费用做手术。这个女人很善良也很可怜,没有人给生活费经常缺钱,张某1不做事赚钱,邱某某经常出去找工作补贴家用。他们之间小打小闹,邱某某都是选择跑开不理张某1,但也有伤得重的时候,曾经有一次张某1拿杯子朝邱某某脚上砸了一下,邱某某脚上现在还有伤痕一直没复原,看上去是肉被重物砸了凹下去的伤。
7.证人杨某(女)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与邱某某是邻居,相隔20米左右。她人蛮随和,我有时生病,儿子上班不在家,她还会来照顾我。邱某某没有暴力倾向,脾气蛮好,他们夫妻二人正在协商和平解决之前发生捅伤张某1的事。
8.证人张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张某1的母亲,他们两口子结婚过了几个月就开始吵架不和,这十年都是这样过来的。邱某某老是嫌我儿子不会赚钱,经常吵架,还说我儿子有神经病,其实我儿子还好,只是话语多了些而已(一激动就会一直说个不停)。他没有具体工作,做事不是很务实。今年二月邱某某给张某1介绍一个保安工作,后因张某1晚上睡觉被逮住了,就被开除了,为这小事邱某某经常跟张某1吵架。他们经常大吵大闹,也经常打架。有一次邱某某打不赢张某1,喊她那边的亲戚来家里,当时我儿子受伤了,邱某某一点伤都没有。我儿子就是老实,跟邱某某打架从来不叫外人来帮架,邱某某就很有心眼,打不赢我儿子就喊他们那边的亲戚来帮架。
9.证人余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张某1当天入院是我接诊的,他受了3刀,有两刀插进去了,一刀未插入,都在后背上。刀没有伤到主动脉,主要伤到肺部,没有大量出血,所以没有输血,比较幸运。背部有肋骨,刀其实不容易插进去,这种情况还是很特别,是不幸中的万幸。他出院就是正常人了,(当时)肺部伤势重,但术后对他肺部功能影响不大,与没扎之前肺部功能相差不大。
10.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相关病历资料。证实被鉴定人张某1的具体伤情以及其肺破裂行手术治疗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胸腔积气、胸壁穿透创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被鉴定人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1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阳逻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张某1家属宋某来我所报案并将医院从张某1身体内取出的一把断刀头送到我所,我所立即通知分局刑侦技术队来所现场勘查,勘查完毕后技术队将断刀头提取带回分局技术队,此物证在分局技术队内保管。
12.情况说明及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民警从宋某处扣押了断刀头,从邱某某家中厨房扣押刀柄及刀套。
13.物证照片。证实邱某某扎刺张某1所用的刀刃、刀柄、刀套外观特征及长度。
14.阳逻街派出所情况说明、报警及处警记录。证实经查询武汉市警务信息平台,查询到邱某某于2019年3月7日22时许因老公家庭暴力拨打110报警。邱某某称自己多年来经常受张某1家庭暴力,多次报警,应为拨打我所座机8696×××1报警,故武汉市警务信息平台仅显示一条报警记录。
15.报警处警记录。证实2019年3月7日21时16分13秒,邱红梅报警称“老公打孩子打得很厉害,拦不住担心出事”。当晚21时24分53秒,阳逻街派出所民警陶勇、辅警徐甜甜到达阳逻城市广场2栋1单元902室,经询问报警人邱某某,系报警人与丈夫张某1关系不好,经常吵架,现场劝解,告知不得打架。
16.被告人邱某某腿部、牙齿照片共3张。证实邱某某自述曾经被张某1殴打,腿部、牙齿受伤。
17.离婚证复印件。证实2019年8月27日,邱某某与张某1登记离婚。
18.张某1于2019年8月27日出具的谅解书。主要内容为:因其与邱某某系夫妻关系、邱某某积极抢救并放弃所有共同财产所有权、道歉、悔过等理由,其对于邱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国家机关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19.武汉民生眼耳鼻喉专科医院病历资料。证实邱某某与张某1之子张某2因先天性耳畸形伴听力损害,第一次住院治疗,于2018年4月14日行耳后扩张器植入术,4月22日出院;第二次住院治疗,于9月15日行皮肤扩张器取出术、肋软骨切除术、耳廓重建术,9月26日出院;第三次住院治疗,2019年5月25日行右耳廓成形术、右耳垂畸形矫正术、右耳甲腔成形术,6月25日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避免术耳受压”。
20.照片3张。证实张某2手术后右耳的具体外观。
21.被告人邱某某户籍资料及阳逻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邱某某身份情况,以及其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22.户籍信息。证实张某1以及证人宋某、张某4、姚某1、张某3、张某2、杨某等身份信息。
23.手机通话详单。证实邱某某案发当日,在张某1到其住所敲门骚扰时,曾两次打110报警电话并向张某1之母张某4打电话求助。
24.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于2019年7月3日21时许,在阳逻街韵园小区内将邱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25.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为:2019年7月2日下午,我想跟我老婆邱某某见一面(我们吵架已经分居几个月了,邱某某带着儿子在韵园小区居住),谈一谈我们的婚姻问题,于是我买了一箱牛奶在城市广场的家等她来拿。18时许,邱某某带着儿子张某2来了,见面后我向她提及我们的婚姻问题,她不愿意跟我谈,就带着儿子走了。大概19时许,我跟邱某某发消息让她回城市广场的家中睡,并谈一谈我们的婚姻问题,她没回消息。我猜想她肯定看到了消息,只是不愿意理我,就觉得有些气愤。20时许我赶到韵园小区,当时邱某某给我开了门,我进门后想跟她好好谈一谈,但是邱某某不愿意跟我谈,我就坐在沙发上等着希望她消气再谈,后来邱某某接了一个电话准备出门,问我什么时候走,我说想跟她好好谈一谈(挽救一下这段婚姻)。但邱某某说“你不走我就出去,你什么时候走,我就什么时候回韵园小区的家”。后来我一直跟邱某某发微信消息和视频,她都没有回韵园小区的意思。我十分着急,22时许我就带着儿子一起出门找邱某某。23时左右,我们在大街上找到了邱某某,就一起回了城市广场的家,但邱某某依旧没有跟我谈的意思,我十分失望,就提出离婚并让邱某某将房产证、结婚证找出来给我,邱某某同意了,当时就把房产证、结婚证给了我,并约定第二天去民政局办手续,然后她就带着儿子回韵园小区的家了。我当时想来想去还是想挽救一下这段婚姻,就给邱某某打电话,她没接我电话。我就又赶到韵园小区,我敲了差不多一个小时的门,快到凌晨了,邱某某不管怎样就是不开门。我知道她肯定在家,就在楼下找了一些建筑废料石子朝邱某某住处的玻璃扔了三四次,想逼她将门打开让我进去。后来邱某某还报警了,警察还打电话让我好好协商不要闹了。大概一点左右,邱某某就将门打开了,因为她长时间没有开门,我十分气愤,就上前打了邱某某两耳光,这时我儿子就用玩具金箍棒朝我背上打了好几下,我将我儿子手中的玩具抢过来后,就将他按在床上打他的屁股。邱某某见我打儿子,就拿一把水果刀朝我背部捅了三刀,我感到背部剧痛就停止打儿子,让邱某某送我去医院,她当时还不愿意,最终还是送我去阳逻街中山医院进行救治了。我知道我儿子做过手术,但是我打的是儿子的屁股,并没有打儿子的手术部位。我们经常吵架,因为邱某某经常不做事也不赚钱,又总嫌我钱赚的少,以前经常有过小打小闹。
26.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们一家本来住在阳逻城市广场1栋二单元902。两个多月前,我得了甲状腺结节,需要钱做手术,张某1说把钱捐了也不给我,我们为这个吵架,然后我和孩子就搬到韵园小区。7月2日晚上9点我去张某1那边拿牛奶,带着孩子回韵园小区,他就给我发消息,说他晚上要过去挨我睡觉,我不理他。过了十来分钟,他就在外面敲门,我就把门打开了说“你来了,我就出去”,然后就走了。他就不停和我发微信,发视频电话,我接了跟他说“你在这里睡,我就在外面睡,我跟你只有共同孩子的关系,没有夫妻感情”。后来他带孩子出来找我,我知道那个时候阳逻阳光大道正有游行,我担心孩子安全就去找他们。差不多晚上11点多,我在武商量贩那边见到他和孩子蹲在那,我们就一起回了城市广场的家,回家之后他就说那就离婚,要我净身出户,我就找出房产证给了他,我们说好第二天都请假去办离婚,然后我就带着孩子回韵园小区。大约过了十分钟,他又来不停敲门,我看到他又要发疯,就不敢开门,和孩子躲在家里。他就到楼下拿石头砸我们的窗户,我就打电话报了警,过了几分钟警察说找不到具体地方,打电话问我地址,我说他好像走了,就不需要警察来。又过了一会儿,张某1又来了,不停敲门,我就让孩子给他奶奶打电话,但他奶奶不管,让我打开门好好谈。期间张某1不停拿石头打窗户,我把张某1电话告诉警察,由警察跟他联系,警察联系后跟我说,张某1称这也是他的家,不愿意走,警察让我们还是好好协商。我又给婆婆打电话让她管一下,婆婆说她不管,让我把门打开。差不多凌晨一点,我就把门打开了,他一进来就开始骂我,还说要打我的人,要看我手机,为什么打了那么多电话,发了那么多消息不理。我们就在卧室争了起来,他一巴掌把我扇到床上,接着又一巴掌打我,这时我孩子看到了,就拿他玩的金属金箍棒打了他一下。张某1就毛了,骂孩子,追着要打孩子,孩子拿他的鞋子扔了他一下,他就捉住孩子俯下身子按在床上,一手按住孩子的肩膀,一条腿压住孩子的大腿,一手用拳头打孩子屁股。我就赶忙说不能这样,把孩子的耳朵搞掉了(孩子有先天性的小耳畸形,一个月前刚做的手术,做的假耳朵),而且孩子也没有肋骨(因为做耳朵取了三根肋骨雕耳形),但他不理,继续打孩子,我扯不住他,就拿起放在床头的水果刀,站在他背后由上到下朝他背部刺了下去,然后他就停手了,说疼。我是真没有办法才刺他的,然后扶他走出房间说去医院,他打电话给他妈妈说我拿刀把他弄伤了。然后我把刀柄放到厨房,骑电动车带着他和孩子去中山医院,医生给他做了手术就把他送到ICU了。我当时是慌的,只记得刺了他的背,具体哪里不记得。刀是一把20公分左右的水果刀,粉色外壳。因为张某1总来扯皮,我搞不赢他,用来防身的。
我们结婚十年了,每年都会因家庭琐事小打小闹。张某1一般都是用拳头打我,我怀孕八个多月的时候,张某1用玻璃杯子砸我,砸到我左脚,伤痕十年了还在。孩子两个多月的时候,张某1将我按在床上用拳头打,我曾经跪着求他不再跟他一起生活了。孩子一岁的时候,我被张某1打得毫无还手之力,当时为了自保,我咬了张某1右手一口,他用力拉扯我的嘴,导致我的牙齿都松了,九年了牙齿还有后遗症,冬天就会疼。近几年我学聪明了,只要看到张某1情绪激动,指着我骂嘴巴泛白沫子的时候,我就知道他要对我动手了,我就会跑开在外面躲两三个小时,回家后他还会骂我,我都不敢应声。结婚这十年我总共报过三四次警,有时候是因为张某1打儿子,有时因为张某1骂我、砸东西、打我。110报警平台只能查到2019年3月7日的一次报警是因为我直接打派出所的座机8696×××1。
自从我刺伤张某1后,我们不怎么联系见面了,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结果。我四处打零工,我患甲状腺多节结节,需要手术费四万元,我无力支付,一直拖着。我现在与张某1协议离婚了,我净身出户,所有财产我都放弃了,小孩归他抚养,他写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受其丈夫张某1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其子张某2先后遭张某1殴打。为防止张某2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1未果的情形下,持单刃水果刀向其背部连刺三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此,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被告人邱某某事发前因婚姻矛盾反复遭到张某1纠缠,直至凌晨时分仍受其不断滋扰。在报警求助,处警民警未能到达现场处置,经民警电话劝说张某1以及邱某某向张某1之母求助均无果后,无奈打开家门面对愤怒的张某1。因邱某某和其子张某2均曾受脾气暴躁的张某1打骂,邱某某在用尽求助方法、孤立无援、心理恐惧、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形下准备水果刀欲进行防卫,其事先有所防备,准备工具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其次,邱某某在自己遭到张某1辱骂、扇耳光殴打后,虽然手中藏有刀具,但未立即持刀反抗,而顺势放下刀具藏于床头,反映邱某某此时仍保持了一定的隐忍和克制。张某1将其子张某2按在床上殴打时,其虽然击打的只是张某2的臀部,但一个愤怒成年人对于一个9岁儿童的暴力压制和伤害,具有造成张某2取软骨的肋骨受伤、再造耳廓严重受损的明显危险。邱某某考虑到其子右耳先天畸形、曾取自体肋软骨再造耳廓、第三次手术出院不足一月等情形,担心其子术耳受损,在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之中持刀对张某1进行扎刺,制止其对张某2的伤害,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判断邱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邱某某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张某2身体的特殊状况。张某1受伤停止殴打张某2后,邱某某亦立即停止了对其扎刺,此时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亦不能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根据查明的全部客观事实进行事后判断,特别是不能以致人重伤的防卫后果来逆推防卫行为是否过当,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和认定。
综上,应当认定被告人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杰
审 判 员  李 莅
人民陪审员  廖洪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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