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武汉普法律师网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13720109001
Logo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电话:13720109001
手机:13720109001 胡律师
E-MAIL:874131212@qq.com
网址:http://www.whpfls.com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山河大厦40楼
案例详情 Home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经典案例 >> 建设工程 >> 案例详情

武汉金东山安装有限公司、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发布时间:2019-01-27   阅读:1129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鄂01民终751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金东山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办事处永丰大队周家墩40号、56号(10)。

法定代表人:黄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湖北省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路10号(8)。

法定代表人:陈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文彬,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金东山安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2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79月,武汉金东山安装有限公司向一审起诉请求:1、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74400元;2、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滞纳金及利息193140元;3、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

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武汉金东山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198746.4元;2、诉讼费由武汉金东山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一、驳回武汉金东山安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当庭提出反诉,一审予以准许。此后,上诉人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其缴纳反诉费后再行开庭审理其反诉请求。一审法院未给反诉人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证期限,亦未再次开庭审理反诉人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剥夺了上诉人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2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武汉金东山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86元、上诉人武汉金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74元均予以退回。

长  熊 青

员  安林锋

员  骆朝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 文

员  舒 渲


上一篇: 泉州永兴船舶架子工贸有限公司、王凯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
下一篇: 阮仕来、武汉夏王府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普法律师网(胡文彬) 版权所有     关键词:中国律师| 武汉律师| 武汉知名律师| 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鄂ICP备17002862号
电话:13720109001   手机:13720109001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山河大厦40楼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武汉债权债务律师武汉合同律师武汉房地产律师武汉法律顾问武汉法律咨询武汉离婚律师
收缩
  • QQ咨询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武汉普法律师网
  • 电话咨询

  • 13720109001

露玫鹿芦脥酶掳虏卤赂 42010202001421潞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