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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反败为胜------建设施工合同案件 |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150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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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为被告缺席作出的判决,被告二审举证期限已丧失,代理二审会较艰难。
我代理一审被告上诉,二审中我立足证据问题,赢得胜利:对方证据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工程逾期,此为法官采信。
对方提起的再审中,我强调的法理观点为法官采信,胜诉:对方以楚天都市报的报道能充分证明我的当事人工期超过合同约定。我认为虽然工期超过合同约定,但是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来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工期违约的违约金,反而与我的当事人进行了结算,支付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写下还仅未付工程款数额,这表明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该部分合同内容,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来履行权利和义务,所以对方不能依原合同约定来追究我的当事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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